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曲靖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2017年7月28日曲靖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推進城鎮(zhèn)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新型城鎮(zhèn)化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我市的外省和本省其它州(市)人員或者在我市各縣(市、區(qū))內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同一城區(qū)跨街道之間居住的除外)行政區(qū)域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現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fā)機關和簽發(fā)日期。
       

      第二章 居住證管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fā)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fā)放等工作。
        第六條居住證由曲靖市公安局嚴格按照云南省公安廳規(guī)定的式樣和標準制作。所需經費由曲靖市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暫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簽注、變更、補領、換領,不得收費。
        第七條各縣級公安機關對本地的《云南省居住證》編碼進行統(tǒng)一登記,按號段分配到各派出所使用。
        第八條各派出所應建立領用登記本,載明領用人、數量、編號、日期等事項,以備核查之需。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居住證辦理條件發(fā)放《云南省居住證》,嚴禁超范圍或徇私發(fā)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云南省居住證》。
       

      第三章 居住證辦理

       
        第十條到我市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向暫住地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并領取登記憑證。
        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從事房屋租賃、職業(yè)介紹的中介機構應當在流動人口與其簽訂用工或租賃房屋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流動人口信息報送轄區(qū)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居住滿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可自愿申領居住證。
        第十二條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證件照2張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yè)證明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受理機關應當場制發(fā)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四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1年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原辦證機關辦理簽注手續(xù)。符合規(guī)定的,加蓋年度簽注章,予以簽注。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第十五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辦證機關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六條暫住地址在我市轄區(qū)內發(fā)生變動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到現住地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請換證。
       

      第四章 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同時應建立完善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網絡、社會保障體系和權益保障機制,逐步將《云南省居住證》持證人納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范圍。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權益:
       ?。ㄒ唬┻x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
       ?。ǘ﹨⒓由鐣kU,享受相關待遇;
        (三)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ㄋ模┥暾埍U闲宰》浚?br />  ?。ㄎ澹┇@得法律援助;
       ?。┟赓M享受基本公共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ㄆ撸﹨⒓勇殬I(yè)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yè)指導服務;
       ?。ò耍﹨⒓訉I(yè)技術職稱資格考評、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登記;
       ?。ň牛﹨⒓玉{駛培訓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
       ?。ㄊ┺k理出入境證件;
       ?。ㄊ唬Q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ㄊ﹪液臀沂?、我市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
        第十九條《云南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或者有穩(wěn)定生活來源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第二十條發(fā)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依法維護。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依法查驗《云南省居住證》時,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流動人口《云南省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曲靖市居住證的管理、發(fā)放和使用,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居住證暫行條例》、《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違反居住證管理、發(fā)放和使用規(guī)定的,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和《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本辦法施行前各地已發(fā)放的居住證,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
       


       

      曲靖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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